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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别再“坑配偶”,离婚了,你的债我可以不背

2018-01-18 小编 博罗掌上法治村居

       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

      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以上无论是“离婚后、被负债”,

还是“假离婚、真逃债”的套路,

今后都有所解决。

昨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文件照片

短短一部司法解释,

直指“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

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

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

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注意!划重点时间到了!

无论你是丈夫A,是妻子B,

还是债权人/朋友C,

你都要清楚的知道以下内容!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请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注意“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司法解释一出,

群众纷纷拍手叫好,

夫妻相互平等,法律公平公正,

人与人之间还是要少些“套路”,多点真诚,

都说不“坑友”,哪也不能“坑配偶”呀!

新闻信息来源:新华社

部分图片及文字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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